2007-02-20

法、理與情

身為第一線服務案主的社工員,常常得要在『理』與『情』這天秤的兩端間尋找平衡點。

年前,當同一辦公室的同事正在好整以暇地享受休長假前的平靜時,我卻被幾個突如其來的trouble case搞的人仰馬翻。其中,有個獨居的伯伯由於低收入戶補助被註銷,生活經濟來源頓失,希望透過我來跟他的兒女聯繫,向兒女們爭取每月的生活費。

原來伯伯於曾有過兩段婚姻,第一段婚姻育有一男一女,離婚後又再有一段婚姻,第二段婚姻則未育有子女。伯伯一直以來便領有社會局每月約一萬五千多元的生活扶助費,卻在去年年底時,被終止補助。伯伯去向社會局詢問才知道,原來政府查出兒女的收入及資產狀況超出低收入戶補助的標準,致使補助因此被註銷。(註:請見臺北市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辦法)由於在民法上認定子女有扶養父母之義務,即使伯伯在數十年前與第一任妻子離婚,子女由前妻扶養成人,此時子女仍舊要負擔這位從『法』認定父親。

在幾次跟伯伯的會談中,蒐集到了來自伯伯這方面所提供的家庭故事:伯伯過去叱吒商場,為扶養家庭長年奔波在外,女兒邁入青春期時,個性叛逆在外結交惡友,伯伯動手管教了女兒,女兒憤而離家,最後伯伯接受女兒的條件,伯伯離開家庭,換得女兒迷途知返。

只要是當社工的,都有個基本的概念與敏感度:第一,故事不能只聽單方說法;第二,每個家庭故事發展,一定有脈絡可循,現在的受害者也有可能是過去的加害者。在跟主任討論過後,主任提醒了我在跟伯伯前妻、子女聯絡時,需要注意自己的態度與立場,主任同時也給了我心理建設,我很有可能需要處理來自家屬的反彈情緒。

果不其然,雖然第一次和伯伯的前妻聯絡感覺上頗為順利,前妻表示有意願協助伯伯處理目前的困境,但是主要來是得跟兒女商討,要我等候兒女主動與我聯繫。(我還暗自竊喜,看來trouble case 一點也不trouble),但後來我數度聯絡,要進一步瞭解前妻和子女商討的結果時,好幾次都聯絡不上對方。最後不得以拜託當地里長幫我到家裡看看是否有人在家,原來家裡一直有人在,只是刻意將電話線拔掉,不願受到來自伯伯這方面的干擾。多虧里長居中協調,伯伯的女兒後來才願意跟我談話。

電話中,我感受到,來自於伯伯女兒強烈的敵意與恨意,我這才終於拿到來自這個家庭故事的另一塊拼圖。女兒口中道出的故事與伯伯所描述的,劇情大綱雷同,但是卻攙有更多的血淚與不堪。這些過往的痛苦經歷,讓他們無法接受伯伯所提出想要和他們見面的要求,女兒甚至表明不願意負擔扶養義務,若伯伯要提出遺棄控告,則屆時法庭上相見,只希望能有一個機會讓他們傾訴過去遭受的虐待與壓迫。

事後,跟主任分享這個個案處理的經過,我們都對於向這樣的案例深感無奈,過去曾是施暴者,對家庭無貢獻的人,在法律面前卻是受到保護的那個。因我身為老人中心的社工員,並沒有公權力在身,在兩造之間,扮演的是疏通彼此間溝通管道的角色,讓事情能夠在彼此滿意的狀況下,圓融獲得解決。可惜,過往傷害所造成的陰影太大、鴻溝太深,以致溝通無法達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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